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星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日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创业、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特殊原因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再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后可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两次后仍不能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办理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应于3日内离校。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若无相同专业,则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安排转至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0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协助,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做进一步核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至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自接到离校通知之日起,无故不离校超过2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交暂缓注册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对于2周内未报到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对于2周及以上未报到者,学校将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可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普通本科专业中,建筑学等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其他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2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
对于因创业增加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2年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增加1年。
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的,保留学籍期限不纳入最长年限统计。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成绩表》,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考核成绩是学生升级、降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奖惩的根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课程考核成绩根据下表换算方法换算为课程绩点:
课程 成绩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1 | 70-67 | 66-63 | 62-60 | <60 |
课程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三)毕业设计(论文)为优秀的学生,其最终平均学分绩点按增加0.3予以统计(平均学分绩点上限为4.0,超过4.0以4.0统计)。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考核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在不影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可选修其他专业课程,选修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表。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和省、学校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补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及格的,以60分记录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凡擅自缺考和考试舞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不予补考。
(二)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结课考核的,按缺考处理。
(三)第一至第四学期考试成绩在30分以下的课程不得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并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 重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无故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1/3(含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二)必修课程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
(三)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缺考或补考未及格者应重修。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四)重修课程应当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批准,学校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根据学院安排进行重修。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如申请跳入上一级学习,应满足学年出勤率不低于总学时的2/3,本学年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未修主要课程抽查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跳入上一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业预警机制,对学业成绩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予以警示。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考核不及格学分占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应降级,一学年累计考核(含考试及补考)不及格学分占应修学分1/3及以上者应留级。第一学期即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随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以确定是否留级。学生学习期内,只能留、降级1次。
第二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应留、降级到相应的实际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原则上普通全日制一年级在校生已修课程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因身心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非文、理兼收专业,要求文、理间专业互转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艺术类向非艺术类及普通高考录取与对口升学录取之间互转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大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六)上级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审核材料后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按照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与录取后,可以转入。拟转入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分管校领导审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报董事长审批同意,于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学分,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原专业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且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方可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具体认定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原学院修读但无法认定为学科(专业)课的课程,可替代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学分。
(三)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学学生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 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2. 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三)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治疗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连续请假缺课达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创新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办理休学程序。学生办理休学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附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计入修业年限,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程序: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退役证等证件到学校武装部报到,经学校武装部复核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的对应年级。如对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编入相近专业对应年级,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一般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附身份证明等材料等),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按照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交给学生本人带回,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毕业前,由所在学院对其毕业资格做严格审核和认定,并向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书面报告毕业资格审核毕(结)业结果,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须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能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六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对其颁发肄业证书;学习1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结业换发毕业证程序。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复核通过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重新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再申请的,学校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以前年级参照执行。原《关于修订印发《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文件的通知》(校字〔2023〕30号)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学字〔2024〕4号)》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4年9月6日